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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的遗产女主角网友是如何评论的!

2023-02-23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在面临房屋征拆时,老百姓最关心的是安置补偿问题。在认定完同住人之后就是补偿金额的具体分配,在实践中不一定严格按照人头分配,需要考虑家庭人员结构及实际的居住状况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来合理分割。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比如系争房屋承租及实际居住状况、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家庭居住保障、他处福利分房及动迁安置等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分割。除此之外,家庭人员结构和家庭代际利益平衡的因素也十分重要,如果在家庭结合中处于后辈的位置,比如第三代甚至第四代,在分割时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分割,而不是将其也看作一个人头来参与分割。同时,如果被认定为同住人,但是已经长期未居住,其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亦应适当予以酌减。

  比如本案中的胡某某,是原承租人的孙女,胡某某与父亲甘某4,还有甘某4的另外一个兄弟甘某3被认定为同住人,胡某某从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结婚便搬离。在整个家庭体系中,甘某4和甘某3作为承租人的儿子是家族的第二代,女儿胡某某则属于第三代,法院考虑到家庭人员结构及实际的居住状况,征收利益由甘某3与甘某4、胡某某各半享有,而并非按照人头分割使甘某4一方获得三分之二的利益。

  甘某6(已故)是甘某3、甘某4、甘某5、甘某1之父;胡某某是甘某4之女;甘某1和赵某某是夫妻,甘某2是两人之女。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户籍人口为以上7人。

  对于居住情况,甘某3,甘某4在读大学之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退休后在西安和上海两边居住,甘某4的女儿胡某某从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1992年结婚后搬离。甘某5、甘某1、赵某某、甘某2自户籍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

  对于各方福利分房的情况,1998年,甘某6承租的上海市某公房套配了国顺路房屋,新配房屋的承租人为儿子甘某1,新配房家庭成员为甘某1妻子赵某某。2000年,甘某1购买了国顺路房屋的售后产权。

  甘某5单位曾分配某农场房屋一套,承租人为甘某5妻子。后来,单位将某农场房屋套配了上海市梅陇八村房屋一套,甘某5将该房屋出售,另贴款购买了上海市正阳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为甘某5妻子。而甘某5是上海市曲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的承租人,2005年甘某5将该公房出售。

  一审法院考虑到家庭人员结构及实际的居住状况,判决征收利益由同住人甘某3与甘某4、胡某某各半享有。

  甘某3在系争房屋有户籍,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福利性质的房屋,应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甘某4、胡某某在系争房屋有户籍,在系争房屋曾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无福利性质的房屋,可以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甘某5、甘某1、赵某某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在本市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故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甘某2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其户籍是基于其读书而迁入系争房屋,属于系争房屋原承租人对其的帮助,并不当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利益,其自户籍迁入后并未实际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故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甘某3、甘某4、胡某某三人分得。考虑到家庭人员结构及实际的居住状况,现甘某4、胡某某提出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由甘某3与甘某4、胡某某各半享有,并无不当,亦较为公平,故予以照准。

  本案中,对于甘某3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享受动迁利益,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甘某1一方上诉主张其一家三口均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并要求享受动迁利益的四分之三,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甘某1、赵某某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且不属于居住困难的对象,故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甘某2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成年之后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以上,故也难以认定为同住人,据此甘某1一方均不能享受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甘某1一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甘某4、胡某某是否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经查实,甘某4、胡某某均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可认定为同住人,况且甘某3亦确认甘某4、胡某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对于一审法院的分割方案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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