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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须知】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

2022-09-28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并积极组织推动系统改造和跨省市联调联测,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复核批准,哈尔滨市于2022年9月1日正式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业务常见问题,我们准备了一些解答,方便您了解政策及办理流程。

  2、门诊特殊疾病:③恶性肿瘤治疗(含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特殊用药治疗除外)、④尿毒症透析(含血液透析、血液滤过或灌流、腹膜透析)、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注:除上述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外,门诊慢特病其他病种暂不能异地直接结算,仍按原报销方式回参保地报销。

  答: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且有门诊慢特病备案记录并在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安置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即完成结算,无需再回参保地报销。

  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3,2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1,600元。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20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增加100元。

  参保患者在就医地统筹区域内可按需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发生的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统筹金按相应病种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并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恶性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患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哈市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实行年度限额和定点管理,移植患者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以及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统筹金按季度清算,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具体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2,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90,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7,50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70,000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术后2年以内(含2年),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5,7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63,000元;术后2年以上,统筹金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12,250元,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9,000元。

  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3、尿毒症透析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或灌流、腹膜透析)异地直接结算的,待遇按比例支付,不区分医院级别,不区分甲乙类,城镇职工支付比例为政策范围内95%;城乡居民支付比例为为政策范围内90%。

  答:目前我省尚未开通异地零售药店刷卡直接结算功能,我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能直接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需现金垫付回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报销。

  (一)门诊慢性病备案登记:首次申请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的患者,需通过本市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医院进行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慢性病申报。已有门诊慢性病高血压病合并症或糖尿病合并症备案登记的患者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

  (二)门诊特殊疾病备案登记:首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办理,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已有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治疗(含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特殊用药治疗除外)、尿毒症透析(含血液透析、血液滤过或灌流、腹膜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备案登记的患者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

  2.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包括病理诊断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或责任医师需根据药品的限定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根据疾病治疗方式填写《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信息备案表》、《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特殊药品(含肿瘤特殊用药)治疗信息备案表》。

  1、请使用搜狗、谷歌、IE10或火狐浏览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官网-******(首次使用须先用参保人信息******)。

  2、当前对话框选择--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在此界面下据实选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和特殊药品信息备案 点击:在线办理(仅限首次办理,变更、续批到参保地经办窗口办理)。

  特殊疾病门诊和门诊特殊药品治疗的患者审批期满后,备案自行失效。确需要继续治疗的,须重新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取消,特殊疾病门诊和门诊特殊药品治疗待遇终止。

  答:外省市已经安置到我市的参保人员,并取得参保地医保部门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资格的,可以在我市首批开通的各县(市)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相关门诊费用。

  答: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因故未能异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可持相关材料,按参保地规定,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注意事项:(1)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材料均需加盖医院专用章;(2)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未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和异地门诊慢特病备案手续的,在异地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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