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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如此俗气这样理解正确吗?

2023-02-08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离职员工的激励股份处理是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可绕开的重要方面。员工通过股权代持或者持股平台获得的激励股份,都需要在其离职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引起监管机构对于发行人与离职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属纠纷等问题的关注。

  根据申报材料:(1)2014年至今,发行人实施了多次股权激励。截至目前,发行人存在未与离职人员特别就获授激励权益的后续权属处置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涉及离职员工22人;(2)前述人员中,16人通过访谈或出具确认函形式,书面确认其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发行人的任何权益,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与潜在纠纷;剩余6人经联系拒绝配合签署核查确认文件。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离职员工获授激励权益份额及占比,并结合对上述离职员工获授激励权益份额的条款约定及处理方式,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主体是否存在权益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介绍,六名离职员工中,员工一与员工二通过代持协议获得股权激励,剩余四名员工则直接与持股平台签署股权授予文件,且六名员工均在离职时缴还了相应的协议原件。基于以上事实,发行人做出如下回复(摘录):

  六名员工中,1人为获授实权,其余5人为获授期权;六名员工合计涉及发行人权益比例为0.67%。

  员工二以其于2015年9月与童家榕签署的《上海安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书》为依据,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其享有上海安芯3.6291%的财产份额及判令相关方协助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员工二于2015年9月与童家榕签署《上海安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书》,约定其拥有合伙企业3.6291%的认缴股权,并由童家榕代持。2017年年初,员工二股权激励由实权转为期权。2017年1月,员工二与童家榕签署《上海安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书》,约定员工二拥有合伙企业2%的认缴期权,并约定双方此前共同签署的其他代持协议有效期均自动终止。2017年2月22日,发行人代童家榕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及员工二就其原被授予合伙份额的实际出资情况向其返还82,800元,而就2017年员工二获授的期权,其在离职时就其获授期权未予以行权,并缴还股权激励文件(即份额代持协议书)原件,故期权已由公司取消。

  发行人另可能存在其他潜在纠纷系涉及员工一,其认为发行人在其离职时未以当时估值或竞价方式回购或要求其出售股份、其也未签定放弃股权的协议,故提出异议。

  经核查,员工一确认已完全知晓并承认童家榕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而根据上海安芯《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与安路科技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同退伙。因此,员工一离职后,由童家榕代表股权池收回激励份额,员工一已在离职时向童家榕缴还代持协议原件。

  在安路科技案中,离职员工股权激励的争议要点在于:对离职员工的股份回收处理与纠纷,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上市审核。安路科技于2021年7月5日顺利过会,因此,从结果来看,离职员工拒绝签署确认函并不会必然成为发行人的上市阻碍。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24问明确,“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因此,监管机构将重点关注离职员工获得被激励股权的理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章程或协议对离职员工的约定。对此,安路科技通过对16名员工的访谈与确认函,并对其工作经历、认购协议约定、出具经离职人员签署的核查文件做出解释,表明离职人员对发行人的股权激励系真实激励,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

  安路科技首先通过列明合伙协议、代持协议等文件中对于离职退伙的相关约定,说明离职人员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之后再通过出具离职人员缴还的激励协议和发行人代实控人返还实际出资的凭证(发行人向离职员工返还实际出资后,实控人再向发行人返还相应款项),说明离职人员的股份已清理完毕,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发行人的任何权益,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虽然有6名离职员工不配合签署确认函,但是安路科技通过阐明离职员工并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股权;其次通过数据示明此类人员的总持有比例较低,从而说明此类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稳定;最后持股平台核心合伙人出具《承诺函》,对因持股平台份额提出异议或诉讼、仲裁等导致发行人或持股平台需要承担的损失进行兜底。

  以上是监管机构对于安路科技股权激励离职员工的关注要点,对此安路科技进行了一一答复,最终取得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除安路科技之外,不少上市案例中存在发行人因保留离职人员股份而被重点问询的情形,例如参考案例:百洋医药、中望软件、生泰尔、振华风光、星环科技等。对于此类安排,发行人还需要论述保留离职员工股份的必要性,例如该名员工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和相关依据(如合伙协议、激励协议的明确约定),向监管机构解释合理性。

  综合安路科技及其他IPO案例,拟上市企业对离职员工的股份存在两种基本处理方式:一是保留已行权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同时终止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二是发行人将离职员工股权全部回购,或按退伙处理。结合以上两种处理方式,离职员工激励股份处理的优化路径建议如下:

  (1)离职时的股份处理方式:员工离职时是通过大股东回购方式退出,还是通过公司返还实际出资后作为退伙的方式退出。但是无论哪种方式,应明确只要员工离职则失去合伙人资格而当然退伙。同时对于上市前、上市后员工的离职方式,公司也可以分别作出不同的约定。

  (2)明确回购价格:公司可就不同的离职情形设置不同的回购价格,选择以行权时的价格回购,还是以离职时的公司估值或者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回购定价。

  首先,为了避免公司在为被激励员工办理持股平台的工商变更手续后,频繁与离职员工因不愿意配合办理退伙手续发生矛盾,公司可以选择先与被激励员工达成一段时间的代持协议,并约定在公司进入上市报告期或者在申报前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即使被激励员工离职与公司发生争议,该员工的股份回收也更为便利,不会对公司的上市进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安路科技虽然上市的时候与离职员工仍存争议,但已通过代持的方式把这种争议降低到最低程度。但是,委托代持可能影响激励效果,还可能影响股份支付计算起点的判断,此外股份代持还原时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而可能导致税负较高,因此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其次,如拟为激励员工办理持股平台的工商变更手续,则为了使公司行使回购和办理工商变更流程更为便利,建议公司在激励协议中附上授权函并办理委托公证,约定公司有权在员工离职后代其完成退伙的工商变更手续,或者在激励协议中与员工作出明确约定:员工若提出离职,则其应当在离职手续完成之前,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手续。但需要做好充分沟通,以免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感,磨灭其工作积极性。

  被激励员工离职时,无论是完全退伙还是部分退伙,建议公司在离职协议中均要求员工确认对获激励股权的处理没有异议,并且愿意在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配合访谈、签署相关确认文件。

  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着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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