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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葛梓岐流产是这样理解吗?

2022-12-19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民法典》第38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以房抵债协议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等典型担保,也不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不产生担保的法律效力。想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然自愿把房子抵债;第二个条件,房屋的价值和借款本息大体相当;第三个条件,借款人没有其他任何外债;第四个条件,借款人将房子腾出交给债主,并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保障借款能顺利偿还,实质上是为借款提供的一种担保措施。这是一种买卖型以房抵债协议,在法律上称做让与担保,也就是借款人把房屋所有权形式上让渡给出借人,如果到期偿还了借款,就将房屋所有权再登记回借款人名下。买卖合同实质上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从合同,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到了债主名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债主享有了抵押担保法律效果中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这条规定的含义是,即使预先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也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直接归属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地位常常有优劣之分,借款人急于拿到借款会违心、或者不情愿地答应出借人的一些条件,比如承诺把房子直接抵给出借人。另一方面,抵押的房子市场价值通常会发生变化,如果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债权的金额,以房抵债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由于借款双方对抵押房产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不同意折价处理房产,只能走强制执行程序,房产经评估、拍卖后优先偿还了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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