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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好客万家超市被罚8000元

2023-08-04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日发布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4期),涉及该区4家食品经营企业,其中,重庆好客万家超市唐家沱店被罚8000元。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江北区智睦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重庆怪味胡豆(购进日期:2023年2月22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50/02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怪味胡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重庆怪味胡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时,履行了食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两江新区和润佳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八角(购进日期:2023年5月4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8元。

  重庆好客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4日),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青二荆条(购进日期:2023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国位经农产品有限公司,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芹菜和青二荆条的行为进行并案调查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也未收到食品安全相关投诉。重庆市江北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处罚款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6元。

  重庆归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2批次高山箭笋(竹笋)(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12月7日和2023年2月2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批次的高山箭笋(竹笋)由当事人委托贵州省桐梓县康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收货时,查验了贵州省桐梓县康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出库单、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按储存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运输及销售,不合格原因初步判断为生产环节所致。为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履行好委托方责任,加强对生产方的食品安全监督,定期开展产品委托送检。当事人按要求开展了自查整改,并向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因该批次“高山箭笋(竹笋)”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且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商,在与生产商贵州省桐梓县康利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加工合同》中明确界定了生产环节的问题由生产商负责,故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商,在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案件中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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