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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但各金控公司可以经批准获得过渡期。

  这是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立法的最新步骤。此前2020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1-2022年间,人行批准设立了中国中信公司、北京金控、招商局金控三大金控公司。今年1月30日,人行受理了民营企业万向公司设立金控公司的申请。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一家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2个或者2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这里说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实务中,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金控公司是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总节点。对金控公司管得好,可以通过抓住关键枢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管得不好,就等于失守“要害”,会出现利益输送、监管套利、金融风险的跨行业传染。

  关联交易则是这一关键节点中的关键交易。2022年3月《银行保险机构管理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施行,这次的金控《办法》在关联方认定等思路上也与之相接续。

  顾名思义,金控公司关联交易指金控公司和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在金控集团内部和在集团内外转移金融资源、资产、劳务服务或义务等。

  建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包括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集团内部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批准、分析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董监高和主要股东的变动,更需要及时报告;

  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每年对交易限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及时向人行报送限额;

  一般而言,要一方对另一方能达到控制、重大影响的程度,这种关联交易才需要被法律规制。关联方是关联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一般分两类。股东类关联方包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部人关联方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同法律法规的关联方口径不一。《办法》的关联方口径相当宽,其不仅包括自然人关联方的近亲属、法人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主体控制的组织等,还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把金控公司关联方的外延扩展到了: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其规定的关联人的,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比如女婿)、主要股东和董监高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等。

  金控公司关联方的事前认定标准已经可谓纷繁复杂,中国人民银行还宣布其可以事后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换言之,关联方的概念已经扩张到极致,不仅是在形式上找直接间接的“关联”,还能通过实质认定交易中的“利益不当转移”而推论关联方的存在。

  所以,《办法》出台后,金控公司的关联交易,特别是可能被认为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行为会被极大地压缩。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了高度灵活的事后执法权,相应地,事前试图“钻法律空子”的安排也会变得极为困难。

  但金控公司也无法做到索性“躺平”,完全不跟关联方展开交易。一来,关联交易是双向的,并非一定是有害于公司、有利于关联方。二来,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非典型、非传统的交易对象也可能会视为关联方。因此,金控公司只能守正行事,以不变应万变:

  在安排交易时,不管对方是否为标准的关联方,金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都应当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做到交易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交易定价应当以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无法获取市场价格的,可以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因交易特殊性而无法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定价的,应当对该定价的公允性和条件设定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必要时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来把关。

  如果行为明显存在违法违规的嫌疑,自然就应当避免,包括:明知是虚构交易、监管套利,故意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多层嵌套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交易条件显着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还有一些行为涉及明确禁止的红线,当然也得戒绝。包括:金控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控公司提供融资;金控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控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一个宏观调控机构。近年来,随着金融稳定、防风险任务的施加,其也承担了对具体金融机构的更多微观管理职责。《办法》进一步凸显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行业公司进行日常细致监管、接受大量信息报送的职责,这对中国人民银行也是一项挑战。“实质高于形式和穿透原则”更需要监管者兼顾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保障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给市场主体提供合理预期,并不断降低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故而,我们也期待人民银行逐步提炼更为明文化的关联交易规制标准,并适时合理调整其松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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