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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2023-06-27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加盖公章,工商注册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提供情况说明即可)

  1、发卡企业填写《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备齐备案材料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通办类综合窗口提交市商务局申请备案。

  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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