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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2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原告系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主房两处(一处老房,一处新建)。新建的主房于2012年建造,为两间三层砖混结构,新建的主房左侧(面朝主房正门时)有一处与主房相连的一层砖混结构的车库。2019年12月29日上午,下涯镇政府以新建的主房无批建手续为由,组织人员先行拆除了与新建主房相连的车库及新建主房二楼、三楼的阳台围栏、阳台门等,之后拆除了原告(户)房屋前的矮墙并砍倒了部分苗木等。另查明,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位于村庄规划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下涯镇政府拆除案涉建筑物前,未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履行催告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且已实施完毕,故应确认违法。

  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的于2012年新建的主房二楼、三楼阳台、左侧车库(面朝主房正门时)及房前矮墙等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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