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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男女酒后发生关系男子认为女方属半推半就法院判有罪
导读:男、女在一起喝酒,具有纯洁的友谊关系么?是否系醉翁之意不在酒?如果二人未喝醉,发生关系,自然不构成强奸罪,如果男的未喝醉,趁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但还有种情况,男、女方皆喝了酒,且都喝醉了,那么此时在醉酒状态中,男方以为女方想要和自己发生关系,男方实施行为过程亦不见女方反抗,这种酒后半推半就的侵害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酒后发生关系,尤其在双方都醉酒的状态中发生的半推半就行为,实质上不是理论问题,而是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
于某,靖宇县本地人,已婚人士,今年已过四十,肥头大耳,身材矮胖,喜欢在网络上交朋友,十分好客,时常与网友约饭局。
2012年3月中旬,于某、唐某、杜某及其丈夫四人决定约局,订在靖宇县韩香阁饭店吃饭,席间,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意识清楚,但说话走嘴。
2012年3月19日18时,于某、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
二人皆有醉意,于某向唐某吹嘘自己的发家史,醉意间欲赠送一金貔貅给唐某,并声称要和唐某做男女朋友。
可于某不知道的是,此时的唐某不只是上次的嘴瓢问题,喝完酒已经断片,虽然能说话能走,但完全不知道于某说什么。
21时左右,二人离开饭店,唐某在于某搀扶下到于某家中,此时唐某已经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说“我喝多了”,并靠在于某肩头闭上眼睛,仿佛睡着,后于某让其躺下睡觉,并脱掉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
事后于某将金貔貅给唐某把玩,但晚23时许,唐某模糊间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于某开车送其回家,金貔貅未带走。
唐某回家后,母亲见其衣衫不整、头发凌乱,怀疑女儿被人强奸,后送唐某到医院检查,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0mg/100ml。
3月20日凌晨,于某发现手机中有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来到唐某家,恰好遇见唐某母亲,二人因于某对唐某侵犯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于某提出报警解决,于某辩称系因为想要和唐某做男女朋友才在一起,并且当时唐某处于清醒状态,发生关系时没有反抗。
唐某陈述在喝完酒上厕所后就不记得后面的事情,更不记得事中有无反抗的事情,也记不得于某是否使用暴力。
2012年7月16日于某的姐姐与唐某达成赔偿调解,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于某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于某的刑事处罚。
本案中,于某和唐某均喝酒,事发后,医院检测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0mg/100ml,于某随后与其发生关系此,此时于某认为唐某是愿意的,至少属于“半推半就”,否则也不会不反抗。
酒后发生的“半推半就”性关系行为,实质上不是理论问题,而是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因此,在分析本案于某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事发前、事发中、事发后女方唐某的情况,认定是否违背其意愿。
对“半推半就”认定,即可以判断女方是否无理取闹的问题,也可排除男方以女方系半推半就,辩解己方无罪的问题。
“半推半就”是一个汉语成语,意思是心里愿意,表面上却推辞的样子,出自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一折:“半推半就,又惊又爱,檀口揾香腮。”
说得简单点,“半推半就”在强奸罪中的一种出罪情形,存在“半推半就”,就要分析男女双方当时的状态,究竟是男方“推”大于女方的“就”,还是后者大于前者,如果是后者,男方可出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半推半就”最早见于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为何沿用,因为强奸案中有时并不全是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明显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现实中对于“性”这种发生于私密关系、隐蔽场合的行为,并非总是泾渭分明,因此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
半推半就的前提是未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既包括发生在妇女未明显醉酒的情况下,也包括发生在“网聊”、“约炮”过程的陌生人、熟人之间。
所谓“半推半就”,自然是既有“推”的表现,也有“就”的表现,到底是“推”多一点,还是“就”多一点,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问题。
究其原因还是在案发过程中,处于封闭空间无第三人在场,因此就会出现男方说女方自愿,女方说男方强奸的各自说辞,谁对谁错不好分辨。
司法实践中,男、女酒后发生性关系,男方以女方系”半推半就“自愿发生,认为己方不构成犯罪,此时如何排除其“半推半就”的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也就是说,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决定权,性的决定权不仅仅包括是否性交的权利,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
1、案发时,被害女方对所发生性关系的认知能力有无进行判断,其中就包括了被害女方的年龄状况认知、精神状况认知、案发当时的神志情况,以及男、女双方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等因素。
其中包括行为人系采用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与之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手段程度多少,还包括被害女方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可能遭遇更大的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被害女方自身身体状况等
除此之外,被害人与被告人系自愿前往发生关系地点还是被迫前往、以及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发生关系时有没有呼救等情况都是值得考虑到的因素。
如果,双方系酒后发生关系,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被害女方身上也就没有伤痕,衣物也完好无损,过程中更是没有呼救,但酒后被害女方的性自卫能力系不足的此时“半推半就”中“推”的可能性大于“就”。
3、案发时,被害女方没有做出明确拒绝的客观原因判断,要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行为人与被害女方是否系熟人关系,以及被害女方的身体状况,当时行为人的人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于某构成强奸罪,根据相关规定,可被判处可能判处三到五年间,但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原谅情形。
而“醉酒”是一种精神状态,具有环境的特定性和状态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受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1、案发前,于某、唐某系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二人此前没有任何关系,并非熟人,最早一次见面系发生性关系前几天,即杜某及其丈夫、唐某、于某一起约饭局这次,其余时间并无联系,在第一次饭局中,唐莫也喝了五六瓶酒,且酒后断片,嘴瓢,于某、杜某及其丈夫是知道此事情的。
2、案发时,第二次仅仅系唐某和于某约饭局并饮酒,于某对于唐某酒后会出现断片行为是明知的,但二人依旧喝了十二瓶啤酒,且饮酒后,于某还表示想要和唐某交男女朋友,还要将家中金貔貅赠予唐某,可于某本人已婚,放在正常人眼里,也不可能会接受。
于某这种酒后行为具有一种诱导的故意,欲以财物获取年轻女子唐某芳心,而其带断片的唐某回家,此时已经具有图谋不轨的意图。
于某家里,唐某靠在于某的肩头,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
此处看不出真假,但事后酒精检测唐某血液酒精含量16.20mg/100ml,每个人体质不一样,含量不高,亦有可能断片。
且此时,于某的行为就更加具有故意实施的意图了,其让唐某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行为。
4、案发后,唐某陈述,与于某饮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对于在于某家中发生的事情记忆呈片段性,并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示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愿,且唐某表示根本没有把于某当时赠送的金貔貅带走,因为当时已经断片,如果自己清醒,如果是因为财物,怎么会把金貔貅留在其家中,以常人视角判断并无不妥。
因此,唐某在与于某发生性行为时,呈现了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的醉酒状态,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综上,在综合所有证据的基础上,于某在明知唐某酒后会断片的情况下,仍单独约其吃饭喝酒,并欲以财物诱导唐某做其女朋友,酒后带其回家,已经具有不轨意图,事发时虽唐某将偷靠于某肩膀想抱其睡觉,但不表明唐某有和于某发生关系的意愿。
发生关系期间,于某并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未存在仅一方饮酒状态,但此时的唐某处于断片状态,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因此于某以唐某属于半推半就,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观点,显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1、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将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此不符合“半推半就”情形认定。
2、被告人于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母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系自动投案。
被告人于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说明其与唐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情经过,虽不承认强奸被害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规定,因此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1、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并不一定要证实被害人睡着或者完全失去意识的状态才能认定,只要性防卫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导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达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当然也同时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这有赖于对整个案件综合判断去得出,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态度的认识也是根据综合情况去认定的,并不是客观归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提出了辩解而轻易放过。
2、本案从从双方平常的关系程度、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事后被害人的态度反应、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得出唐某酒后断片处于性防卫能力削弱状态,因此于某再以“半推半就”中唐某“就”多于己方的“推”,显然辩解无效。
3、广大的女性朋友慎重单独应邀饭局,在本案中,唐某自己也存在一定过失,当然不是犯罪层面的过失,而是缺乏对生活的谨慎防备,因此于某才有可乘之机,所以,这是铁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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