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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服务】品牌维权每周速递

2023-08-15编辑:admin(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清华大学是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的“”等商标的权利人。2022年1月,清华大学发现清大康洁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传和销售净水器产品,使用“清华大学环境质量检测中心权威检测”文字等宣传语,其中“清华大学”被突出显示,产品侧面亦标注了“清华大学”字样。清华大学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净水器产品侧面标注“清华大学”字样,并在使用过程中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大学及图”,均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万余元等。

  其他经营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标注完整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的,构成正当使用,即描述性使用。然而,单独、突出显示他人注册商标,则突破了正当使用的界限,此种使用方式不但使得使用者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还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而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品牌维权人在侵权线索甄别中,可以参考本案情形,厘清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边界,前种情形应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后者则应积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障己方商标权益。

  浙江宝芝林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的“宝芝林”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

  2021年,浙江宝芝林公司发现,厦门宝芝林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宝芝林养生自营店”的店铺中销售了一款“宝芝林南怀瑾艾草艾灸肚脐贴”,销售页面即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图案。浙江宝芝林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标识与原告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厦门宝芝林公司使用标识的历史渊源,即由关德兴创建的“香港宝芝林”品牌在香港、东南亚、北美华人圈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主要使用在跌打医馆、凉茶、保健食品等商品、服务上,厦门宝芝林公司是关德兴宝芝林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同时经着作权人关汉泉授权而取得“”标识的使用权,厦门宝芝林公司沿用其母公司一直使用的标识具有合理性,亦没有攀附浙江宝芝林公司之恶意等,最终认定厦门宝芝林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浙江宝芝林公司“宝芝林”等商标存在相似性,但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等,浙江宝芝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023年7月25日,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等。

  侵权主体销售侵权产品但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可以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既保护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又保障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尊重相关公众对注意义务的一般认知,从而平衡商标权利人及善意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但合法来源抗辩仅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

  因此,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为停止侵害的维权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此外,对于经营者在诉讼阶段披露的侵权商品的经销商或生产商,品牌维权人既可以在涉案侵权案件中请求法院追加被告,也可以另案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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